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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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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肇事駕駛人及其同車之人應先為左列之處置:
一、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二、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