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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禁建、限建範圍勘定後,交通部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地籍圖,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鐵路機構應派員出席公聽會並說明之。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前項公聽會或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交通部應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或限建範圍。
前項禁建或限建範圍劃定後,由交通部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