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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委託者辦理學科或術科檢定業務,應與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鐵道局共同研商訂定檢定方式,必要時得邀集具檢定所需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專家學者參與。
受委託者應訂定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並報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交通部鐵道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委託者修正或變更前項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