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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鐵路行車人員體格標準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體位,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甲類體位:
(一)駕駛人員。
(二)行控人員。
(三)乘務人員。
二、乙類體位: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三、丙類體位:
(一)第二款以外之站務人員。
(二)維修檢查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