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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其檢修之方式、週期、項目、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等規定,由鐵路機構訂定。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對具有動力之維修工程車及車輛調動機,應分級定期辦理檢修,並將其檢修規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