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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係指計畫於完成後,可於營運期向使用者收取相當代價,或有其他相關收入,以供償付其原投入成本之交通建設計畫;所稱自償比例,係以計畫評估年期(含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分年淨收入折算為完工日之現值和為分子,建設期間分年工程經費折算為完工日之終值和為分母,計算所得之比率。
前項所稱計畫評估年期,包括工程興建年期及營運評估年期;所稱淨收入,係指營運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扣除營運支出後之金額。
自償性交通建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