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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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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