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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職掌如左:
一、本局各單位呈判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機密文書之登記、呈轉及交辦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局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議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事項。
六、上級機關會報決議、上級長官指示及民意機關質詢案件分辨、追蹤、
彙復事項。
七、行政院列管案件之編擬、管制考核及追蹤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函電登記、分辦、文件整理及其辦公室例行工作之處理
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