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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本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