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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或具有運轉員資格三年以上。
二、高級運轉員訓練及格。
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
前項之高級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二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高級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PDF
附表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高級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