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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
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