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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規範之衍生廢棄物包括:
一、主管機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條公告納入管理之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或受其污染之廢棄物。
二、經主管機關公告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廢棄物。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