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1: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
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