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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興建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
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審查驗證材料證明文件。
三、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檢測作業。
四、見證最終壓力測試。
五、確認一次圍阻體結構施工報告經權責設計機構審查、簽證及經營者核定。
六、見證經選定之檢驗作業。
七、確認設計規範及設計報告經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
八、確認壓力及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經相關權責機構簽證。
九、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十、簽證經營者數據報告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