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0:1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
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