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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核子保防物料,其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應依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或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