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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
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