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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
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
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
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