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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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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探勘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