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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備之總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總供電容量=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
二、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該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之基準年系統尖峰日售電量/基準年系統尖峰日總售電量。
三、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達成年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1+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
前項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得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修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