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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
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