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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保證金之繳交者未於本法第七條所定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檢送文件不齊,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沒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