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6: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設或擴建之能源用戶,其使用能源年平均量之計算採用當年度之預估用
量。當年度所餘月數不足三個月時,以次一年度預估用量計之。
當年度所餘月數預估用量÷所餘月數×12=當年度預估用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