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4: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造船廠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造船廠設立核准程序如下:
一、縣 (市) 政府受理造船廠申請設廠案件,核轉經濟部依照工廠設立登
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准工廠設立許可。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
核定。
二、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邀集航政及相關單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
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並將其所能建造
、改造船舶之材質、總長度及寬度,登記於工廠登記證之主要產品欄
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