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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所定用油量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但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享有補貼款。
前項免徵之貨物稅、營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漁業人購買依本標準所定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用油量,仍不敷實際作業需求者,得增購加滿油槽以內之油量;其增購之油量,不得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