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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加氣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