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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