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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