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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及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