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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
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
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依第五條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