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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