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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火栓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救火栓體應以鑄鐵製造,其出水口及操作轉動部分應以銅或同等耐蝕性材質之金屬材料製造;鑄鐵製造部分之表面應塗以不影響水質之耐蝕材料保護之;救火栓頂端應標明開啟之轉動方向,順時針方向轉動為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