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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自來水設備之日常檢驗及定期檢驗。但有特別災害及事故發生時,應施行特別檢驗。
自來水事業對前項檢驗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檢討改善。
特別檢驗之紀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發生原因。
二、事件發生經過。
三、損害狀況。
四、檢驗方式及檢驗結果。
五、緊急處置方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