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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因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完成後,無需配合治理計畫或其他因素保留之洪氾區範圍,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廢止;其有配合治理計畫保留部分,並得配合變更其範圍或管制分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