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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蓄水範圍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堰壩設施及蓄水範圍之巡防檢查與維護。
二、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行為事項之舉發。
三、許可案件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許可。
四、對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管理機關(構)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除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事項,得請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協助檢驗外,應檢附相關事證,移請該水庫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規定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