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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前項業務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或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檢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