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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品安全標誌採印製或鐫印方式,其式樣、繪製方法規定如附件。
(註:附件參見司法院公報第三十三卷四期三十八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