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5: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施電磁相容檢驗之進口或國內市場商品,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廠商應先申
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明書,憑以辦理進口報驗或內銷出廠報
驗,並於商品明顯處附上型式認可之標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