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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物資免收檢驗費用:
一、進口軍公糧食 (包括黃豆在內) 持有糧政機關證明者。
二、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三、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四、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