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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發證,指簽發下列證書。
一、輸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
二、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
三、其他有關檢驗之通知書或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