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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署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三、其他經貿易署公告者。
前項但書之書面作業方式,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