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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輸入配額除大陸地區產製者外,分為全球配額及國家配額:
一、全球配額:指全球各個國家、地區製造之小汽車輸至我國之配額。
二、國家配額:指特定國家、地區製造之小汽車輸至我國之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