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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法先減資後增資發行新股予政府。
前項發行新股之程序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