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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
(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