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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所為之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為原則。
前項應檢具之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