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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執行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每一申請人同一年度內之補助總額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個年度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款之用途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開發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
三、開發設備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四、智慧財產或技術移轉費。
五、首次行銷廣宣費。
六、國內、外差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