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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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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司實體發行而印製之股票,因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而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公司應將舊實體股票收回截角作廢。
公司無實體發行之股票,因轉換為實體發行而印製股票者,簽證銀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