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8: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