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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訓練包括課程內容六十小時,測驗七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一、開訓:三小時。
二、專利師執業倫理:三小時。
三、專利法規:九小時。
四、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及實務:三小時。
五、專利分類及檢索:六小時。
六、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十二小時。
七、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及實務(含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三小時。
八、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三小時。
九、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實務:六小時。
十、專利申請及爭訟案例研討:十二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