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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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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